老年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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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30 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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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患有精神病,我就把她绑在树上,没想到把她活活饿死了。”男子因妻子长期患有精神障碍,便把她绑在了村北侧树林的一棵大树上,没想酿成惨剧。

事情发生在内蒙古乌审旗某镇某村,涉案男子为50多岁的四川籍男子刘某,他因妻子曾某患有精神障碍症,遂将用铁链将妻子曾某捆绑在村委会北侧2公里处的树林内。

曾某在被捆绑过程中,由于没有被人发现,她未被及时解救下来,最终被活活地饿死在树林中。案发后,刘某将妻子尸体就地掩埋,并到派出所注销了妻子的户籍。

整个事情发生得很突然,也很急促。犯罪嫌疑人刘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未有太大反常,也未遇到什么阻力,就这样将自己的妻子活活饿死在树林当中。如果不是媒体报道,真不敢相信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犯罪嫌疑人刘某是与死者是夫妻关系,本来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伴侣,却成为了夺命伴侣?难道就仅仅曾某曾经患有精神障碍症,就将其活活饿死?

况且,刘某已经是一个五十多岁的人了,难道就不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他就能心安,就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事实上,在案发后,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提起公诉。

在法律范畴上来讲,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捆绑的形式对妻子肉体、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摧残和折磨,最终造成了被害人被活活地饿死,符合虐待罪的定义。

对此,有人表示以为,为什么不是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呢?其将妻子捆绑在树上,致使其被活活饿死,完全是故意杀人啊?

其实,在《刑法》来看,刘某妻子的死亡就是刘某的折磨所致,虐待罪中也包含虐待致人死亡的情形,一个危害行为不能进行两次犯罪评价。刘某要么构成前虐待罪,要么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就两罪的区分而言,关键是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即作案时刘某是怎么想的)。前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对被害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而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通常是过失态度;后罪则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直接目的就在杀人。

“过失态度”即行为人本质上是反对被害人死亡的,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还是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就量刑区别来看,虐待罪最高可判七年,对应的法定情形就是“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且在发生该情形时,该罪已成为公诉罪,依旧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故意杀人罪而言,直接就判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判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样是人死了,这两罪在量刑上真的是天壤之别。

最后就是具体行为上的区别。《刑法》上虐待罪的定义就是长期、反复地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折磨,情节恶劣。其重点在“长期、反复”,如果是一次、两次地对家庭成员实施折磨,则是一般的家暴行为,致人轻伤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像本案中丈夫将妻子绑在树上,限制其自由的方式,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家暴。如果长期持续此行为,除能证明丈夫蓄意杀害妻子之外,一般应当以虐待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

对于一般的家暴,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受家暴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乃至任何发现家暴情形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家暴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有针对家暴者本人搬迁出原住所等各类措施。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也不乏贫贱夫妻百事哀。当然,刘某虐待妻子致死是否属于这种情况,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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