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8日0时27分,衡阳市石鼓区来雁医养中心发生火灾。至凌晨1时30分,火已扑灭。事发时该医养中心共19人,安全转移5人,14人送医。其中5人经救治无效死亡,其他伤者正在全力救治。
据了解,起火建筑为三层砖混结构(一楼为门诊、二楼为住院部、三楼为疗养中心),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起火部位为三楼西南侧,燃烧物质主要为顶棚装修材料和生活用品等。
楼顶设有露天阳光花园,地坪及墙面周围铺有绿色的假草皮
一、有关法规文件
1、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年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2、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年
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医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
点击具体内容
3、民政部、应急管理部发布“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须知八条”年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应急厅〔〕55号)
4、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二、有关标准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
耐火等级
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8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平面布置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安全疏散与避难
5.5.13A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5.5.1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外保温
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消防设施
8.2.1体积大于0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8.3.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4.1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10.3.1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养老院为严重危险级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4、行业标准MZ/T-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5.1消防安全
5.1.1养老机构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应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验收。
5.1.2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6第5、6、7、8、9、10、11章的规定或GB45-(5版)第3、4、5、6、7、8、9章的规定。
5.1.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第3章的规定。
5.1.4应按照GB-6第8、9、11章或GB45-(5版)第7、8、9章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烟设施,并按照GB-5第3、4、5、6、7章的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5.1.5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1.6养老机构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符合GB-第8章的规定,应定期检查与维修,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