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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7 1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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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考核知识点:职业病概念,职业病构成要件,职业病的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突发事件的概念,突发事件的分级,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构成和承担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劳动法关于劳动就业的原则和促进就业的措施,劳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与特殊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职业病

1.职业病及其分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构成

①患病主体必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②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③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④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种。

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的诊断

(1)职业病诊断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2)职业病的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①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②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③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人民法院受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参加鉴定的专家。

2.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1)疑似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承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①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②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③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④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第2节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内涵要素:①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②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③突发事件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④突发事件必须借助于公权力的介入和动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的不同,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类: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②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执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二、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

1.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2.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对其权力行使进行规范价降到最低限度,在对突发事件3.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相统一

4.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严格予以执行

2.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

3.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四、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为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预警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及时、人员财产损失比较严重的一个重

要原因。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及时上报;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定时向社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件,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为此,《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参考借鉴国外一些应急法律的规定,规定了一些必要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救助、事态控制、公共设施和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5节侵权责任法

一、一般规定

1.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

2.侵权人侵权责任

3.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4.侵权特别法效力

二、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4.人身损害赔偿

5.财产损失赔偿

6.侵权行为禁令

7.精神损害赔偿

8.因防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赔偿

9.公平分担损失

10.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过失相抵与归责原则

2.第三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3.正当防卫过度的责任划分

4.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划分

第7节劳动法

一、促进就业

1.劳动就业的原则

(1)平等就业原则

(2)双向选择原则

(3)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4)禁止使用童工原则

2.促进就业的措施

①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②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兴办产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③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小时数。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工作日的分类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它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日分为定时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两类。定时工作日是规定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没有规定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

3.休息休假时间

休息休假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或工作而可以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分为:①工作日内间歇时间,是指在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休息和用膳时间。一般为1至2小时,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时。②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是指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③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在1周内享有不少于24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④法定节日,用人单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⑤年休假,是指职工满一定工作年限,每年有照领工资的连续休息时间。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人年休假的假期。

4.加班加点的条件与限制措施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劳动法采取两个措施限制加班加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安全卫生与特殊劳动保护

1.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应得到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基本保障的制度,是劳动者实现宪法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具体保障。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②当动防护用品发放和职业病检查制度。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2)女职工“四期”保护

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四、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发生的争执。决劳动角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你法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2)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3)仲裁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4)诉讼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8节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③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④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⑤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⑥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⑦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他情形。

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劳动合同终止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其他情形。

②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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