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加强行业管理,.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精神病专业委员会于年3月14日对脑震荡后综合征伤残与“三期”评定有关事项进行了讨论,形成纪要如下:
一、脑震荡后综合征伤残评定要求
1.有明确的头部外伤和昏迷史
1.1伤后昏迷持续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1.2病史中有明确的昏迷史,典型描述如“昏迷”“意识丧失”、“意识障碍”或“意识不清”等;
1.2.1如医院,鉴定时必须提供“院前急救病历”,且病历中有昏迷史典型描述;
1.2.2如“院前急救病历”中没有昏迷史描述,则必须有关于头部外伤的相关描述,医院门急诊病历中有昏.迷史典型描述;
1.2.3如医院,必须有伤后立即就诊的门急诊病历,该病历中有昏迷史典型描述;
1.3头颅影像学资料支持存在头部外伤的表现(如头皮血肿等);
1.4以下情形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1.4.1门急诊病历关于昏迷史的描述有涂改或事后补充的;
1.4.2病历材料中关于昏迷史的描述前后矛盾(如“院前急救病历”记载无昏迷史,而急诊病历记载有昏迷史等);
1.4.3伤后48小时内未就诊的;
1.4.4伤后立即就诊,但门急诊病历中没有关于昏迷史描述,受伤24小时后的病例中才提及伤后有昏迷史。
2.伤后因脑震医院诊疗连续6个月以上(前3个月每月至少2次,后3个月每月至少1次)。
3.鉴定检查时发现的症状与病史材料反映一致,且符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脑震荡后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4.脑震荡后综合征致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5.10.1.1)条款,评定为十级伤残。
二、脑震荡后综合征“三期”评定
5.脑震荡后综合征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DB31/T-),给予休息期60-9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