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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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19 16:51:00

一、监护权纠纷的概念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具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性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和管理其权益(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监督其行为以及为其行为承担责任的对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种制度。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与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监护除狭义的监护外,还包括保护和保护。本文所说的监护是指狭义上的监护。首先监护是发生在具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性行为能力人之间。其次监护是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性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最后监护不仅包括保障而且包括责任即监护人要对被监护的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管理不当时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是监护被监护人的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规定中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监护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设定专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和精神病的成年人。

(二)、监护权纠纷的概念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对其行为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监护权的取得包括法定取得、指定取得以及委托取得。监护权纠纷则是基于监护权而产生的纠纷是指享有监护权的人认为在其事实监护行为的过程中其依法行使的监护权被他人侵害是所发生的纠纷。包括监护权被侵害和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以及确定、变更、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

二、监护权纠纷的类型

(一)监护权普通程序案件

监护权被侵害和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适用普通程序。

监护权被侵害一般情况是指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使得监护人丧失对被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可能性而引起的纠纷。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同时具有监护权的双方或多方采取藏匿或者相关限制行为限制具有监护权的人行使监护权。第二无监护权的人采用拐骗等形式使的享有监护权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脱离监护,使得监护人丧失对被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可能。此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监护权被侵害的监护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在履行监护权时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在因此造成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其他有监护权的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向怠于行使监护权监护人主张损害赔偿。损害包括两个方面即财产的损害和人身损害。首先造成了被监护人损害包括财产和人身两方面。其次损害的造成是由于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引起。最后损害是由于被监护人自身的行为导致,排除第三人侵权的情形。

(二)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适用特别程序

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性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满足第一、必须经过有关组织的指定。这是必经的程序。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是被监护人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成年神经病人时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顺序指定。第三、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的指定的监护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在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第一、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第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第三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况主要有两种,第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包括不履行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包括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还包括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二、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虐待被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犯罪行为和对被监护人有明显不利行为等情况。

三、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张xx

代理审判员
  董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xx

我是公众普法志愿律师刘青青,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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