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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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26 17:11:00

近年来精神疾病呈现普遍化趋势。如果在婚前隐瞒精神类疾病,婚后才被配偶发现,哪怕是抑郁症、狂躁症等精神疾病,视病情轻重,也可能可以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小张和小王在年2月初经人介绍认识,2月底领证结婚。婚后小王才发现小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需要持续服药就医。该病情严重影响了双方生活质量,也增加了家庭负担。小王在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属撤销婚姻纠纷。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婚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是否属于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

首先,关于上诉人婚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是否属于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而其中的“有关精神病”就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其次,上诉人对其婚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疾病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根据xx医院的《回复函》显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虽不属于“精神分裂症”,但“双相情感障碍”与“精神分裂症”两种不同疾病均属于国家规定的六大类重性精神疾病。

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上诉人婚前病情进行司法鉴定,因本案上诉人的病情有xx医院的病情诊断予以作证,并无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因此法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婚前患有的“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并多次在xx医院、xx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出院后仍需按医嘱服药,表明上诉人的病情较为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及药物控制,且该病症对婚姻生活会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上诉人婚前患“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的疾病,足以影响被上诉人决定结婚的自由以及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上诉人主张其婚前只是患有抑郁症而不是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依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因此,被上诉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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