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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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5 21:28:00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尹律师:

我有个堂姐是独生女,今年38岁。她从高中时起罹患精神类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在疗养院疗养。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过世,母亲在她罹患精神类疾病时心脏病突发离世,上个月她的父亲,也就是我叔叔也因病去世了。

现在叔叔、婶婶遗留下的房屋、存款,还有堂姐住疗养院等各项事宜均需要她的监护人来代为处理。请问,我能做她的监护人吗?

北京读者洪女士

洪女士:

您好!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您的堂姐属于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您可以成为堂姐的监护人。我们一起来看看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以及要通过什么程序,才能达成这个目标。

■监护制度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民事权益

我国的监护制度,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享有监护权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均是关于监护的内容。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根据您的介绍,堂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父母均已过世;堂姐是独生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堂姐高中时患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应属未婚未育,也没有配偶、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即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均没有,只能适用最后一种即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所以,您可以担任堂姐的监护人,但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需要什么程序才能被确定为合法的监护人

为确保您的法律地位以及能够在实践中顺畅地行使监护人的权利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建议您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方式,申请指定由您作为堂姐的监护人。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3个方面:

1、法定程序:您作为申请人、堂姐作为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制。

2、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堂姐为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疗养院疗养记录;堂姐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去世的证据或线索以及堂姐未婚未育的证据;堂姐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您担任监护人的函件。

3、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标准: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监护人。

温馨提示:一旦您被人民法院指定为堂姐的监护人,是不能随意更改或撤销的,您有义务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如果您未履行监护职责,造成堂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您侵害了堂姐的合法权益,滥用监护权,造成堂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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