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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4 2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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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诊疗不易,切记步步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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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难了!医生不但要忙着出诊、值班、科研、教学,还得提防患方日后来算后账。

案件回顾

年8月18日,患者肖某因主诉“咳嗽1-2年,晨起咳嗽明显,目前入睡明显,干咳,自述有痰,偶尔黄痰,不发热”医院就诊,诊断为咳嗽。

年8月24日,患方再次至医方处就诊,门诊病历记载:病史同前。……Imp:肺气肿、肺间质纤维化。年9月8日病历载:病史同前。Rx:6个月复查胸部HRCT。

年6月患者出现声音嘶哑,医院就诊,最终被诊断为分化差腺癌。

年7月3日至年8月2日,患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

1.左肺腺癌,T4N2M1c,IV期,肺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胸膜继发恶性肿瘤,肺继发恶性肿瘤,纵隔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骨继发恶性肿瘤,脑继发恶性肿瘤,放射治疗,EGFR,ROS-1,BRAF,KRAS,ALK阴性。

2.声带麻痹。

3.前庭功能减退。

4.甲状腺结节。

5.肺部感染。

此后,患者多次接受化疗。

年4月17日,患者医治无效去世,死亡原因:肺恶性肿瘤,骨髓抑制,呼吸衰竭。

在患者死亡后,医院诉至法院。患方认为,医方系具有较医院,其作医院未对患者的疾病发展风险进行告知和建议,而是医嘱患者6个月后复查,导致患者经过9个月的发展出医院检查,并已发生癌症转移。患方认为医方的误诊行为导致患者延误治疗后死亡,要求法院判决医方赔偿各项损失约30万元。

医方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不是医方诊疗行为导致,而是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不同意患方的索赔要求。

诉讼中,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年10月19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分析如下:

1.肺癌是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的恶性肿瘤之一,早期肺癌多无明显症状,多数患者确诊时已属晚期,致肺癌整体5年生存率低。本例未行尸体解剖,病理死亡原因不明。据现有病史资料,患者系左侧肺癌继发多处转移及骨髓抑制、肺部感染死亡,其最终死亡符合自身疾病的发展及转归。

2.肺结节是一种临床中常见的现象,包括良性结节和恶性结节,恶性肺结节早期发现比较隐匿,如果不早期干预,其病程迅速、恶性度强、预后差。年8月18日主因咳嗽1-2年就诊,年8月19日CT检查,显示左上肺结节,最大径2.3cm,密度均匀,有分叶,CT值为32.4HU,同时有肺门饱满和纵隔多发小淋巴结,影像诊断左肺上叶结节明确,其影像学表现提示恶性结节可能。本例患者时年53岁,吸烟10支/天*40年,未戒烟,具有肺癌高危因素,医方在门诊记录中对影像学发现的肺部结节未予记录及初步诊断,未进行肺癌风险评估及进一步检查,不符合诊疗规范,视为过错,与患者肺癌诊治延误有关。

3.患者为恶性肿瘤死亡,属于自身疾病的发展及转归,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恶性肿瘤临床诊疗目的为延长生存期,改善生活质量,肺癌治疗目前主要采取手术为主的综合治疗,影响恶性肿瘤患者生存期的因素较多且并不确切,统计学结果不能证明具体患者早期得到适当诊治可以获得的生存期,但早诊早治才有可能提高肺癌的治疗效果。本例,患者从在医方就诊发现肺部结节到恶性肿瘤明确诊断间隔9个月,同时影像学资料证实疾病存在明显进展或恶化,提示患者丧失了早期就诊时的救治并获得更好治疗效果的机会。

综上,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系左侧肺癌继发多处转移即骨髓抑制、肺部感染死亡,其最终死亡符合自身疾病的发展及转归。医方在对其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其死亡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造成患者丧失了早期就诊时的救治并获得更好治疗效果的机会,与患者生存期延长受损或死亡进程加快有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医方过错程度,建议医方的过错在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与患者生存期延长受损或死亡进程加快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轻微责任。但判决书同时指出,因我国法律并未对生存期赔偿予以规定,且患方主张的各项费用均为治疗患者原发病产生。

在庭审过程中,医方同意按5%的责任比例对患方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法院最终赔偿患方营养费.5元、丧葬费.1元、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医方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误诊承担法律责任吗?

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及时治疗,使病情能够向好的方面转归。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

误诊在教科书中或临床上尚缺乏严格的分类。我们结合现行临床上比较通用的分类,并根据误诊性质和程度的不同,试将误诊分为下述五个类型:

诊断错误、延误诊断、漏误诊断、病因判断错误、疾病性质判断错误。

之前已经有很多误诊的案件被报道,比如体检中心胸部摄片漏诊肺癌,心脏手术前漏诊肺癌转移,医院摄片漏诊骨折,怀孕被误诊月经不调,宫外孕被误诊。这一类漏诊误诊的案件往往事实比较清楚,特别是一些有影像学资料的案件,责任也容易被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检查治疗时,医院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患者严重疾病被漏诊,因错过最佳治疗期而恶化,医院漏诊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诊疗过错中的误诊有什么具体表现?

误诊被看做是一种医疗过失,所有医生都在努力的避免出现误诊。但实际上,每一位医生都会出现误诊,即使再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幸免。但误诊并不见得都是过失,由于各种疾病均具有复杂的发展过程,在典型的症状和体征还没有表现出来的时候,医生往往难以确诊,只有疾病充分发展后,各种支持诊断的表现才逐渐明朗化,此时才能够确立正确诊断。而之前的错误诊断并不构成过失。

在判断误诊过程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时,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是否符合诊疗常规

诊疗常规是衡量医生执业过程是否有过错的重要规范,任何违反诊疗常规的操作都可能被认定为过错。

常见的过错包括:未详细采集病史,忽略关键病史;未全面查体,忽视患者重要体征;未认真分析病因,未按照诊疗常规为患者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忽视患者提供的就诊记录和检查结果,导致重要阳性结果未被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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