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莆田市荔城区卫健局发布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公示表显示,
医院被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
在“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案”中,经调查核实,年10月26日,医院在未经卫生行政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荔城区拱辰街道幸福路宝胜小区旁边开展义诊活动。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荔城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对其:
1、没收所封存的器械;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00元)。
在“翁某萍非医师行医案”中,经调查核实,年10月26日,翁某萍本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幸福路宝胜小区旁边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荔城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对其: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0.00元)。
在“荔城区新度镇蒲坂村卫生所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技术人员从事药剂调配工作案”中,经调查核实,年11月30日,荔城区新度镇蒲坂村卫生所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技术人员林某杰从事药剂调配工作。
此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
荔城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对其: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00元)。
在“莆医院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医学检验活动案”中,经调查核实,年11月10日,莆医院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医学检验活动。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荔城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对其: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00元)。
在“黄某伟伪造医学文书案”中,经调查核实,年11月10日,黄某伟在麻精药品处方笺上代替他人签字,属于伪造医学文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荔城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对其:
给予警告。
在“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中,经调查核实,年11月11日,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
荔城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对其: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0.00元)。
在“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中,经调查核实,年11月10日,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
荔城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对其: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0.00元)。
以上单位、个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