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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7 1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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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汉滨区法院大河法庭成功调解处理一起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致人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年5月17日,被告唐某贵与同村的唐某富在其共用的院坝内,因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后被告用木棒将被害人唐某富身体多处致伤,被害人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贵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被告唐某贵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对被告唐某贵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后被害人家属将被告唐某贵及其监护人唐某刚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大河法庭受理此案后,安排了送达,确定了开庭时间。原定于元月9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大河片区暂时停电导致无法正常开庭,审判长费朝启立即组织庭前调解,当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系同村同组的堂兄弟关系,且都是政府认定的“贫困户”,双方子女关系一直良好,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特别是被告方对监护责任认识不清,导致庭前调解工作出现瓶颈,直到13时双方仍然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下午14点供电恢复后,审判长立即通知各方正式开庭,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有了一定的了解。庭审结束后再次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均表示请合议庭继续组织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审判长费朝启耐心细致地向监护人释明,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那些无需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为所欲为,因为作为他们的监护人,会为他们无意识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规定作为监护人应当对患有精神病的家属进行严密监护,如果监护人尽职照顾病患,可减轻精神病人的侵权责任;但无论如何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话,那么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以及人民陪审员、委托代理人、村干部及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原告方有让步、监护人有诚意,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监护人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至此这起因精神病人致人死亡案实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作者:文/费朝启、刘豪图/康庆责任编辑: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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