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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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事件频发,哪些法律规定是我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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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精神病人,不少人都感到有些无奈。一方面,病人和家属所承受的痛苦让人感到心疼和怜悯;另一方面,频发的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又让人拉回冷冰冰的现实。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法律问题?下面就来以案说法。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令人心痛

日前,在河南郑州,一辆汽车途经当地某街道时,一名迎面而来的女子手持菜刀、行为诡异,看到汽车便直接就把菜刀扔了过来,砸得汽车的玻璃啪啪响。这还没完,该女子捡起菜刀后接着又扔后面的轿车……

这惊险的一幕恰好被车内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下来。试想如果没有玻璃阻挡,那后果可是相当严重的。然而当车主报警后得知,该女子患有精神疾病,于是也动了恻隐之心,息事宁人。

不过,并非所有人都有车主这样的好运气。

今年7月,合肥某小区一住户从高层往窗外扔出杂物,在强大的冲击力下,坠落物品砸坏一楼雨棚,导致一人头部受伤,缝了六七针。事后调查得知,抛物者为一名老人,有10多年的精神病史,家属一个不注意,她就把东西扔楼下去了。

日前,安徽一位53岁的男子王某波竟然用锄头砸向了自己的母亲,致使其母亲因重伤而死亡。他能对自己的母亲竟能下如此杀手,这让人不可思议。但经过调查,原来王某波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已有二十多年了,不发病时很好,发病时就拿自己父母出气……面对频发的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哪些法律规定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精神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精神病人杀人的处罚要根据杀人时的精神状态来量刑的,因此区分以下三种类型就很关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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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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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一个人虽然患有精神病,但是如果是在间歇期间,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那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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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如果精神病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只是一般侵权,责任又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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