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一个普遍现象,当犯罪分子被警方抓获后,为了摆脱刑事责任脑海里想到的第一个词就是“精神病”。因为谁都知道,精神病杀人不会被判死刑,小案件甚至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而一旦证明自己是精神病患者,就相当于拿着一块“免死金牌”,不说为所欲为也相差不远了。
相信生活中很多人都对此有所听闻并深有体会吧。笔者还记得去年河南玛莎拉蒂案,医院后就传出风声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其用意简直太过明显。另外,当出现重大杀人伤人案时,大家的普遍反应也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是一个“神经病”,否则正常人怎么会这么干?
本月12日,一起真正的精神病杀人案件发生了。命案发生在四川省遂宁市,一名有精神病史的18岁男子在电梯内杀害了一名8岁小朋交,随后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刑拘。根据相关消息,他去年还在读书期间砍伤了一名女同学,被判处了三年缓刑。
这是一个真正的精神病为害甚巨的案例,其中也给大家留下了很多可以思考的东西。下面笔者就粗略总结几点。
一,精神病人在上学期间砍伤了女同学。这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17岁的年龄应该在读高中,一个精神病患者能够顺利读到高中也算是奇事一桩,这也表明了他病的并不严重,与大家传统印象中痴痴傻傻的真疯子不同。
二,缓刑期间,作为一个精神病患者,他的生活没有受到丝毫影响,出行并没有家人陪同,自由度颇高。从这一点看来,他的家属根本没有履行监督的责任,或者根本没有监督的意识。
三,持刀杀人并自首。这同样说明了他的精神病程度较轻,分得清哪种举动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但是,他已经可以杀害别人,甚至再次利用“精神病”逃脱应有的惩罚。
细思极恐!假如在大家身边生活着这样一个人的话,估计没有一个人会觉得安心,明知道一个有严重犯罪倾向的“病人”存在却又奈何不了对方,这该有多么憋屈。难道“精神病”真的无人可治?
在笔者看来,相关法规是存在漏洞的。“精神病患者”认定不见的是那么准确,这给了极个别犯罪分子利用这点逃脱法律惩罚的机会,而且还可能凭此身份继续犯罪。
针对精神病患者家属,相关法规显得太过宽松,没有明确因他们监督不力导致自家“精神病人”犯罪要担负的责任。对此,可能有人觉得不公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一个家庭拥有一位“精神病人”的确是不幸的,值得被同情,但它不应该建立在伤害别人的基础上。否则,谁又来同情受害者?
最后,对有过犯罪经历的“精神病人”处罚是否过轻呢?大家心中应该都有一杆秤。“精神病”对中国社会欠缺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