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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砍杀小学生的罪犯黄一川被执行死刑,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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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杀人不偿命”,这一说法,对吗?今日(12月3日),公然砍死两名上海小学生的罪犯黄一川,被执行死刑了!可黄一川患有精神病,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啊,也能被执行死刑吗?精神病人,依据其患病的严重程度、作案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有无,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只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不负刑事责任,才会“杀人不偿命”,但要依法强制医疗。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应当”哦!“可以”的意思就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是说,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可以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本案中,黄一川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本有一线生机,为什么最终被执行死刑了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精神病对黄一川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首先,黄一川早有预谋,绝非临时起意黄一川曾去广州等多地的幼儿园、小学实地踩点并拍照;在上海,也曾经去过高安路一小、市立幼儿园等学校门口踩点。最终,黄一川决定以上海市浦北路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因为“这所学校高档、家长地位高、条件好”;6月12日,黄一川在超市购买了不锈钢斩切刀;6月28日上午6时左右,黄一川就提着装有斩切刀的塑料袋,乘坐公交车出门;8时许,来到世界外国语小学门口。看到学校门口保安戒备森严,黄一川到离学校有一段距离、人较稀少的地方窥探,伺机对学生砍杀;11时30分许,黄一川逡巡了3个多小时后,看到有几名小学生一起走来,找到机会。他尾随四名小学生来到距校南门约米处时,突然拿出砍刀朝孩子后颈等使劲砍去,造成两名小学生死亡,一名小学生、一名家长轻伤。其次,黄一川特意选择弱小的小学生作为犯罪对象被问到杀害小学生的动机时,黄一川曾说,自己长期被他人威胁、追杀,故而一定要反击、抗争来保护自己;但当公诉人问他为何不对幻想中的“他人”进行报复时,黄一川表示印象中这些人普遍比较“高大强壮”。打不过欺负他的人,就拿弱小无辜的小学生报复社会,可见犯罪对象是黄一川特意选择的,精神病没有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产生明显影响!一、二审法院认为,黄一川虽具有坦白情节,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以小学生为残害对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蓄谋已久,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并专门购置杀人工具,手段十分残忍,造成两名小学生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均判处黄一川死刑。从黄一川一案来看,“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杀人不偿命”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我国一直奉行“少杀慎杀”的刑事*策,但若罪犯自己非要作死,那就不要说,上天没有好生之德了!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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