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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医疗保障局刘景超单位受贿一审刑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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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西峡县医疗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白羽路北段邮政储蓄银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爱侠。

诉讼代表人李磊,男,汉族,年4月5日出生,西峡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刘景超,男,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住西峡县城区。年4月至年10月任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西峡县卫生局内设股室)主任,年11月至年11月任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合,为独立法人)主任,年11月至年2月任西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主任,年3月任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科级干部。因涉嫌职务犯罪于年5月7日被西峡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年6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于年7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冉雪芬,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建红,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西峡县医疗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刘景超犯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权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莹、赛赛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玉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西峡县医疗保障局的诉讼代表人李磊,被告人刘景超及辩护人冉雪芬、马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单位受贿罪

1、年底,被告人刘景超利用西峡县新农合管理医保基金的便利条件,向西峡县新农合的管理服医院、医院、西峡县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和有业务往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索取办公经费。年至年期间,由被告人刘景超出面联系,以新农合单位经费不足为由,医院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索取办公经费共计40万元,用于新农合单位的各项开支。

2、年8月,西峡县新农合印刷元合作医疗证(新农合参保手册)。被告人刘景超以西峡县新农合医保基金在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开户为由,要求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替西峡县新农合支付该费用,后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于年9月13日将元合作医疗证印刷费用支付。

3、年2月,西峡县医保中心购置元电脑。被告人刘景超以西峡县医保中心医保基金在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开户为由,要求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替西峡县医保中心支付该费用,后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于年3月17日将元电脑费用支付。

(二)挪用公款罪

1、年,被告人刘景超和白某、王某分别出资23万元,靳某出资31万元,共同医院。年11月至年12月,医院由刘景超、白某、靳某、王某4人合伙经营,年12月刘景超、白某、靳某退股,医院由王某独家经营。

年1月,医院为了获取更多资金,申报了河南省年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扶持民营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省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该项目需要通过银行验资,证明医院自身具备申报项目的资金实力。医院银行账户上的自有资金达不到申报项目的验资要求,为顺利申报项目,医院项目申报负责人白某找到时任医保中心主任被告人刘景超让其帮忙解决验资问题,刘景超表示同意。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景超安排西峡县医保中心财务人员从医保基金专用账户中把万元医保基金转到医院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账户上。医院于年1月11日,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白羽南路支行给其出具了一份银行资信证明(即验资证明),证明当时医院的账户上有.66元资金(含自有资金.66和万元医保基金)。医院获取申报项目所需的验资证明后,于年1月11日当日将万元医保基金退还到西峡县医保中心医保基金专用账户。后医院凭借银行资信证明及申报材料,成功申报到省资金扶持项目。

2、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景超医院(医院,系西峡县新农合、医保中医院之一)经营院长吕某联系,帮助其亲属张某1将18万元医院获利,医院以入股形式为张某1办理了入股协议,占医院3%的股份。

年6月,张某1因翻建房子需要资金,提出要从西峡县医院退股,由被告人刘景超出面找吕某要回股金。吕某以医院效益不好,拿不出资金为由,拒绝退股。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景超违反医保基金拨付规定,擅自决定将20万元医保基金以周转金的名义拨付给西峡县医院,用于解决张某1的投资退股,并要求吕某收到该款后,将18万元打到其指定的银行账号上。

吕某于年6月16日当日从西峡县医院账户上支取20万元,将其中的18万元打到被告人刘景超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剩余2万元归吕某个人使用。年1月2日,西峡县医院将20万元归还西峡县医保中心。

3、年6月,被告人刘医院(医院,系西峡县新农合、医保中医院之一)投资20万元。

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景超违反医保基金拨付规定,擅自决定将40万元医保基金以周转金医院,用医院退还其本人投资款,并要求李某2在收到该款后,将20万元取出退还其本人。

李某2于年8月21医院账户上将40万元取出,其中的20万元交给刘景超,剩余20万元用医院建设、装修等费用。

西峡县医保中心分别于年12月29日、年1月29日以抵医院医疗报销款的方式,将40万元收回医保基金账户。

三、贪污罪

年,被告人刘景超以西峡县新农合医保基金在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开户为由,向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索取办公经费。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刘景超利用担任新农合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取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提供给新农合的办公经费共计元,未入新农合单位账户,由其个人占为己有,用于其购车、吃喝招待等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刘景超家属已退赃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户籍证明、发破案证明、干部任职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西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西峡县新农合相关账目记录、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相关账目记录、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相关账目记录等书证,证人朱应杰、庞某、王某、温某、白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景超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单位西峡县医疗保障局利用管理医保基金的便利条件,医院和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索取办公经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景超在单位犯罪中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景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景超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景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西峡县医疗保障局辩称,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时间都是在我们单位成立前,我们单位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刘景超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单位受贿罪第一笔不属实。在年到年,新农合办公室属于卫生局下属的股级单位,收取的40万元用于办公接待费用,是由卫生局口头协调,医院医院共同出资,用于大型检查接待,统一由新农合办公室承办入账,当时是从卫生局财务股领取有财政局印章的票据。说这40万元用于新农合单位各项开支不属实,虽然这40万元在新农合办公室的账上开支,但是开支的项目医院、银行需要开支的项目,只不过是他们将这些钱交给新农合办公室,在新农合办公室的账上开支了。起诉书指控的单位受贿罪第二、三笔印刷费和电脑费用共11.35万元属实。这是县政府协调的,新农合的医保基金入账入在邮政储蓄银行,新农合的办公用品和办公用房、办公经费由县邮政储蓄银行提供。指控的挪用公款罪的第一笔万元属实,但起诉书上指控医院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是不属实,医院申报项目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去营利,是为了给西峡精神病人更好的医疗和康复条件,项目资金不可能也不会成为获利,况且医院属于非营利性的医院,起诉书指控医院成功申报到省资金扶持项目不属实。起诉书指控的挪用公款的第二笔、第三笔属实,但是医院20医院的40万元,都是拨周转资金,我并没有违反规定拨付医保基金。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属实。

辩护人冉雪芬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单位西峡县新农合犯单位受贿罪不成立。因为新农合是新生事物,新农合办公室刚成立时经费紧张,新农合办公室摊派经费实属无奈之举,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刘景超没有谋私利,纯粹为了惠民政策顺利开展。年至年西峡县新农合办公室向医院、医院等单位筹集办公经费时,出具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且新农合办公室所筹集资金建账管理,开支报销受财政部门审核监管。该行为应认定为违纪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西峡县新农合不是单位受贿行为的真实责任主体,不是法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2.挪用公款的第一笔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证据证明刘景超有营利活动,存放一天即归还,使用时间短,没有给该笔资金造成任何损失。建议对该起犯罪判处拘役。3.挪用公款的第二、三笔,起诉书第6页指控刘景超违反医保基金拨付规定,公诉机关并没有出示证据明确刘景超违反了那一条规定,指控的李某2收到的40万元后将20万元交给刘景超,只有李某2的证言,没有转账凭证或现金交付的证据,或者二人商量的经过,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关于医疗行为的规定,明确说要及时下发补助基金也就是周转金,这样也说明了刘景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拨付周转金的权利。4.指控贪污这一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马建红的辩护意见是:1.挪用公款第一笔万元,刘景超并未用于非法活动,因此构不成挪用公款犯罪,因为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是挪用公款后,公款的用途和去向,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范围,才能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刘景超将万元挪用至医院账户,其去向属于单位和单位的资金往来,不属于非法活动的范围。2.被告人刘景超将公款万元用于医院使用,其个人没有谋取利益,也构不成挪用公款罪,故认为刘景超挪用万元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经审理查明:

(一)单位受贿罪的事实

单位受贿第一笔:年底,被告人刘景超利用西峡县新农合管理医保基金的便利条件,向西峡县新农合的管理服医院、医院、西峡县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和有存储医保基金业务往来的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索取办公经费。年至年初,被告人刘景超以新农合单位经费不足为由,医院和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索取办公经费共计40万元,用于新农合单位的各项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西峡县新农合相关账目记录。

证明:西峡县新农合年至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及邮储银行共计40万元经费,用于单位的各项开支。

(2)医院相关账目记录。

证明:西峡县新农合年、年、年收取医院经费17万元。

(3)医院相关账目记录。

证明:西峡县新农合年收取医院经费2万元。

(4)西峡县妇幼保健院相关账目记录。

证明:西峡县新农合年收取医院经费元。

(5)医院相关账目记录。

证明:西峡县新农合年、年收取医院经费7万元。

(6)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相关账目记录。

证明:西峡县新农合年收取西峡县邮储银行经费12.2万元。

(7)西峡县医院相关账目记录。

证明:西峡县新农合年收取西峡县医院经费1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应杰的证言。从年11月,西峡县新农合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法人代表是主任刘景超,单独建账。当时我们只管一套经费账,医保基金账是由卫生局财务上统管并下账。在年以前,上级检查比较多,我们接待费用开支较大,经费不足,我们给医院、医院、西峡县妇幼保健院、医院等医院以及邮储银行摊派过经费,让他们把一些资金打到我们新农合的经费账户上(开在工行的账户)。我们是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以业务费的名义给对方开的收据。

我们单位正常的办公经费支出,包括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以及招待费等。我们正常的经费支出每年就是十几万元。

(看了凭证后)根据上述凭证,年共有2笔,共计收取资金元;年总计8笔,共计收取资金20元;年收取元。共计40万元。医院27.8万元,收银行12.2万元。

医院和银行要的这些钱我没有见过相关的文件依据。每次都是当时的主任刘景超给我交待向相关单位摊派费用的具体金额,由我把收据和我医院和银行,让他们这些单位根据收据上写的金额给我们新农合账户上转款。

当时我们单位经费紧张。刘景超给医院和银行收取这些钱。他们都是与我们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医院都要通过我们新农合报销医保费用,是我们的管理服务对象;邮政储蓄银行是我们医保基金账户的开户行,我们是他们的大客户。要不是这些单位也不会给我们钱。这些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当时的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以及招待费了。

证明:年至年西峡县新农合在刘景超的交代下,医院和银行4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当时的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以及招待费的事实。

(2)证人庞某的证言。医院院长期间,年10月左右,新农合主任刘景超给我联系,他说他们新农合刚成立,经费不足,比较困难,医院提供一些费用,医院分管新农合工作的副院长闫金伟也给我说过,也给我汇报了新农合需要多少费用。到年10月,还有一次是年12月的时候,刘景超又找我联系要费用的事,我记得就这三次,医院分别要了3万元、7万元、7万元,总共要了17万元。考虑到医院的新农合报销,为了支持新农合工作,我也同意按这个金额给新农合提供费用。医院按照财务支出程序把上述3笔费用转给了新农合,县医院的费用支出由经办人员、财务科长、分管财务副院长等人员审核把关,最终由我签批后,才能支出,并入账。

证明:年至年西峡县医院分别索要费用3万元、7万元、7万元,总共17万元的事实。

(3)证人王某的证言。在我任医院院长期间,年的时候西峡县医院给他们额外提供过2万元的经费。当时是时任西峡县新农合主任刘景超给我联系,说他们新农合刚独立出去,单位经费不足,医院出2万元钱作为他们新农合的办公经费。我考虑医院的新农合报销工作,医院以后的医保报销问题,我就同意了。年10月12医院按刘景超的要求给他们西峡县新农合转了2万元。

证明:年医院按刘景超的要求给西峡县新农合转了2万元的事实。

(4)证人温某的证言。年10月左右,当时的新农合主任刘景超给我打电话,刘景超说新农合刚独立出来,因为工作需要产生了较多费用,由于他们经费紧张,让妇幼保健院给他们分摊一些费用,让我们分担元的费用。我想着为了支持配合新农合工作,就同意了。我们根据新农合提供的票据到财政局会计结算中心报账,把元从我们的财政账户上转入新农合账户上。

证明:年10月西峡县妇幼保健院从其财政账户转入新农合账户元的事实。

(5)证人白某的证言。新农合当时向医院要过两笔款,一笔是2万元,一笔是5万元。医院财务给我提供了支出票据,第一笔是年12月19日医院给新农合会计朱应杰开了一张2万元的现金支票,新农合给医院开了一张财政印制的收款收据,上面还盖有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管理办公室的公章。在这笔钱支付给新农合之前,刘景超给我说,他们新农合刚从卫生局独立出来,经费紧张,想让医院给他们解决点经费,我当时没有表态,我说我请示下董事长再给他回话。之后我请示董事长王庆来经他同意后,新农合会计朱应杰给医院开了一张2万元的收据,我在收据上签批同意支付后,由医院财务给朱应杰开了2万元的现金支票。

医院财务给我提供的另一张开支票据,新农合向医院要的第二笔款是年10月医院转给新农合5万元,这5万元是通过转账形式转到新农合账户上的,新农合会计朱应杰也给医院开有收据,我在这张5万元的收据上签批后,从医院账户把5万元转到新农合账户上。这笔款也是刘景超找我要的,他说当时全市新农合资金大检查,来的人员比较多,吃喝招待、车辆住宿等费用开支比较大,所以他想让医院给他们分担一部分开支。我把这个事汇报给董事长和主管财务的副总,经他们同意后,我才签批由财务支付这5万元。

证明:年、年10月新农合共向医院索要7万元经费的事实。

(6)证人张某2的证言。刘景超是原西峡县新农合主任,他们单位与我们邮储银行之间有业务合作,我与刘景超是在我当银行公司业务客户经理时因为业务关系认识的。

我在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峡县行公司业务客户经理期间,我们银行还给新农合(医保中心)额外提供过一些经费。

年底,西峡县新农合搬来之后,就说他们的办公经费不足,让我们邮储银行给他们单位出点办公经费。我们西峡县邮储银行是按照新农合的要求给他们单位提供办公经费的。都是新农合会计朱应杰开好了票据,让我们邮储银行按照票据上的金额把钱给他们或者直接打到他们单位账户上的。、年的时候,总共有三笔大概有十一、二万元。

(1)年1月第3号凭证显示:西峡县新农合年1月10日收邮政银行款元。

(2)年4月第1号凭证显示:西峡县新农合年4月10日收邮蓄银行款元。附转账凭证汇款人石豪玉。

(3)年7月第6号凭证显示:西峡县新农合年7月23日收邮储银行款元。附转账凭证汇款人石豪玉。

第一笔这元是我交给了当时的新农合会计朱应杰。这笔钱是新农合年11月刚搬到我们邮储银行办公场所后,问我们邮储银行要的第一笔经费,我们通过变通以维修费、宣传费的名义报销出来元,我把这元现金用报纸包着,在我们共同的办公楼的楼梯口交给了朱应杰。

第二笔元、第三笔元,也是按照朱应杰开的收据数额,我们把钱打到西峡县新农合工商银行经费账户上的。这上面汇款人石豪玉不是我们邮储银行的人,他当时开有广告公司,我们通过石豪玉找的变通发票,钱报出来以后交给石豪玉,让石豪玉把钱再打给西峡县新农合。实际上是我们邮储银行给新农合的钱,这在新农合账上记的很清。

因为西峡县新农合管理着全县的医保基金,他们的基金账户设在我们邮储银行,每年都会给我们带来了大额的存款,是我们的重要客户。我们当时的行长谢金有也说过,为了搞好跟新农合之间的关系,才同意给新农合这项经费的。

证明:年年底到年底西峡县邮储银行给了新农合元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景超的供述。年11月,我们新农合从西峡县卫生局独立出来之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有了自己独立的财务,当时我们单位新独立,需要开支的经费比较多,再加上年前后,上级对我们新农合的检查也比较多,但我们新农合的经费不足,我作为新农合主任,相关经费也需要我自己想办法解决,我是代表我们新农合这个单位向医院、医院、西峡县妇幼保健院、医院等医院以及西峡县邮储银行摊派过经费,让这些单位给我们新农合提供了一部分费用。我们当时使用了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以业务费的名义给对方开了收据。并把这些收入上在了我们新农合的账上,陆续用于单位各项开支了。年到年底,我们新农合收了医院17万元、医院7万元、西峡县邮储银行12.2万元、医院2万元、医院1万元、西峡县妇幼保健院元,共计40万元。具体情况以我们新农合账目记录为准。

这些经费收费数医院时任院长及邮储银行时任行长联系,定下的数额,并交代我们新农合当时的财务人员朱应杰开出收据,让他们各个单位按收据上的数额给我们提供经费。因为这些单位都与我们新农合有业务方面的联系。医院都要通过我们新农合报销医保费用,是我们的管理服务对象,邮政储蓄银行是我们医保基金账户的开户行,我们是他们的大客户。要钱的多少是根据他们各个单位的经营情况确定的,有钱的单位就多要点,没钱的单位就少要一点。医院和银行要的这些钱没有任何依据。这40万元钱都上到我们单位账上,都用于单位开支了。主要用于我们新农合接待方面的开支了,还有用于办公等其它方面开支。

证明:刘景超在任西峡县新农合主任时医院和邮储银行共计经费40万元用于单位接待和其他方面的开支的事实。

单位受贿第二笔:年8月,西峡县新农合印刷元合作医疗证(新农合参保手册)。被告人刘景超以西峡县新农合医保基金在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开户为由,要求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替西峡县新农合支付该费用,后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于年9月13日支付元合作医疗证印刷费用。

单位受贿第三笔:年2月,西峡县医保中心购置元电脑。被告人刘景超以西峡县医保中心医保基金在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开户为由,要求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替西峡县医保中心支付该费用,后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于年3月17日支付元电脑费用。

认定上述两笔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关于元印刷费的账目记录。

证明: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替西峡县新农合支付印刷费元。

(2)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关于购买电脑的买卖合同、三方协议。

证明: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为西峡县医保中心购买电脑的实际支付方。

(3)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支付电脑购置费的账目记录和西峡县五交化公司关于收取元电脑购置费的凭证。

证明: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为西峡县医保中心支付元电脑购置费。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3的证言。我在年4月至年8月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峡县支行支行长,我们西峡县邮储银行在年给西峡县新农合(西峡县医保中心)专门购置过一批电脑,此前、年的时候还给他们解决过印刷费等费用。

刘景超说他们单位印刷一批新农合手册,可以给我们做业务宣传,让我们把印刷费替他们解决一下。我就安排张某2她让去办这件事,她完善的报销手续,随后我们把这元转到了印刷参保手册周口执业卫生综合印务中心的账户上了。

西峡县新农合更名为西峡县医保中心后,刘景超向我提出说,他们单位又多了一些人,电脑不够用,让我们邮储银行给他们提供一批电脑。西峡县新农合(及西峡县医保中心)的基金账户设在我们行,给我们银行带来了业务效益,是我们的大客户。刘景超是西峡县新农合(医保中心)的主任,为了保持与新农合这个大客户的业务关系,我就同意了。然后还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实际上就是让我们邮储银行出钱给他们单位买电脑。

证明: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替新农合(医保中心)支付印刷费和电脑购置费用共计的事实。

(2)证人张某2的证言。

(年3月担任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业务客户经理,年8月至年4月任邮储银行西峡县城区支行行长。)

自至年间,由我经手给西峡县新农合提供过元办公经费,钱具体是交给了刘景超和朱应杰。

我记得年的时候,我们邮储银行还替新农合支付过印刷费,新农合把印刷费发票给邮储银行,由邮储银行替新农合支付费用,发票也附在我们邮储银行账上。当时我给他们新农合完善了财务签批手续,随后我们邮储银行就把这元转到了周口执业卫生综合印务中心的账户上了。

证明:西峡县邮政银行在至年间给新农合提供过元办公经费,年给新农合支付元印刷费的事实。

(3)证人梁某的证言。年3月左右,我向西峡县医保中心销售过二三十台组装电脑。在我销售电脑之前,西峡县医保中心办公室主任(姓刘,戴个眼镜,胖胖的,三十多岁)找我说,他们单位需要一批电脑,让我报个价,我给他们报的价是三千多元,经过双方协商最后确定了价格是每台按元供货。

购买协议是我以西峡县五交化公司的名义,与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办公地点在白羽路与四环交叉口)以及西峡县医保中心签的三方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西峡县医保中心是甲方,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是乙方,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是丙方。这批电脑实际是销售给西峡县医保中心的,一共28台,每台元,总金额元,但购买电脑的费用由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承担支付。

证明:医保中心购买28台电脑的费用元是由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支付给五交化公司的事实。

(4)证人朱应杰的证言。年8月,我们新农合需要印刷一批新农合参保手册,由于新农合经费紧张,由刘景超主任找时任西峡邮储银行张某3联系协商,经张某3同意后,让西峡邮储银行给我们新农合解决这批参保手册的印刷费用。年9月,我们通过周口执业卫生综合印务中心,印了这批参保手册。刘景超主任安排把印刷费发票交给了邮储银行,作为邮储银行的支出,印刷费用由邮储银行直接对准周口执业卫生综合印务中心支付,金额是元,费用入在西峡邮储银行账上。

年11月,我们单位搬到位于白羽路北段西峡县邮储银行四楼办公,搬来时,我们就带过来了8台电脑。年年底,西峡县新农合被整合为西峡县医保中心,新农合医院的二十多名工作人员都回到了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增加,确实也需要增加办公电脑。年4月,我休产假回到单位,发现我们单位增加了一批新电脑,我原来使用的旧电脑也换成惠科HKC型号的新电脑。我听刘景超主任说这批电脑是西峡县邮储银行出钱为我们医保中心购买的。

证明: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为新农合支付元印刷费及出钱为医保中心购买电脑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景超的供述。年下半年的时候,我们新农合需要印刷一批合作医疗证(也有叫新农合参保手册),我跟西峡县邮储银行行长张某3联系,说我们单位经费不足,让他们帮忙把印刷费用给我们解决一下,张某3同意了。年9月份,我们通过周口的一个印刷厂,把这批合作医疗证印了出来。我就安排人把印刷费发票交给了张某3他们邮储银行,让他们银行替我们支付了这笔印刷费用。这笔开支没有上我们新农合的账,我们是在周口印的合作医疗证,发票就是周口执业卫生综合印务中心给开的,我们又把发票给西峡县邮储银行让他们替我们支付印刷费,费用总金额是元。

年年底,西峡县新农合整合为后,更名为西峡县医保中心,以前分散在各个乡镇的工作人员都回到了医保中心,在中心工作的人员增加二三十人,电脑不够用,我就跟西峡县邮储银行行长联系,我们需要购置一批电脑,购置费用由他们解决。张某3就同意了。

为了解决西峡县邮储银行的报账问题,我们医保中心、西峡县邮储银行、电脑供货方,我们之间还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实际上就是让邮储银行替我们出买电脑的钱。

我知道这些费用本应该由我们单位自己支付。因为我们西峡县新农合及医保中心的基金账户设在他们邮储银行,给他们银行带来了业务效益,我们是他们的大客户。当我向张某3提出让他们银行为我们支付印刷费用和电脑购置费用的时候,他们也答应的不利索,但最终还是答应了我的要求。

证明: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为西峡县新农合(医保中心)支付印刷费和电脑购置费共计元的事实。

(二)挪用公款罪的事实

挪用公款第一笔:年,白某、王某、靳某和被告人刘景超四人出资万元,共同医院。年11月至年12月,由4人合伙经营,年12月刘景超、白某、靳某退股,医院由王某独家经营。

年1月,医院为了获取更多资金,申报了河南省年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扶持民营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省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该项目需要通过银行验资,证明医院自身具备申报项目的资金实力。医院银行账户上的自有资金达不到申报项目的验资要求,为顺利申报项目,医院项目申报负责人白某找到时任医保中心主任被告人刘景超让其帮忙解决验资问题,刘景超表示同意。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景超安排西峡县医保中心财务人员从医保基金专用账户中把万元医保基金转到医院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年1月11日,医院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峡县白羽南路支行给其出具了一份银行资信证明(即验资证明),证明当时医院的账户上有.66元资金(含自有资金.66和万元医保基金)。医院获取申报项目所需的验资证明后,于当日将万元退还到西峡县医保中心医保基金专用账户。后医院凭借银行资信证明及申报材料,成功申报到省资金扶持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刘景超书写情况证明

证明:医院项目申报负责人白某找到刘景超让其帮忙解决验资问题,刘景超同意后安排医保中心财务人员从医保基金专用账户中把万元医保基金转到医院邮储银行账户上帮忙解决验资问题的事实。

(4)刘景超在医院取得报酬情况表。

证明:年至年刘景超在医院获利的事实。

(4)江静情况说明。

证明:刘景超在江静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医保基金万元的事实。

(4)西峡县医保中心账户交易明细。

证明:西峡县医保中心拨出和收回万元的事实。

(4)医院银行账户记账、收付款凭证。

证明:医院收取和归还万元的事实。

(4)医院专项引导资金扶持民营医疗服务项目申报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证明:医院使用万元申报项目的事实。

(4)医院营业执照、医保定点协议。

(8)医院目标责任经营管理合同书。

证明:刘景超以女儿刘耿君名义入股医院的事实。

(9)医院会议纪要、交易明细。

证明:刘景超等人转让医院股权获利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白某的证言。医院成立于年年底,靳某是主要发起人,总共有四个股东,分别是靳某、王某、刘景超(以他女儿刘耿君的名义入股)和我。我们共同开办医院的目的也是想自己挣点钱。当时国家也有一些优惠政策,医院。医院成立至今,我们四个股东从医院获得了回报,我记得发过工资,还分过其他一些钱,以医院的账目和账务票据等资料记录为准。年以来,由我牵头,向河南省卫计委申报过河南省健康服务业务高增长扶持项目,项医院建设。年由于竞争比较激烈,项目没有通过。年我们又申报了一次,我们申报的河南省健康服务业务高增长扶持项目通过了评审,并且在省卫计委
  权波

审判员
  王莹

审判员
  赛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建涛

书记员贾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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