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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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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患有精神分裂症后,生活困难,妹夫对她不闻不问,我的父母已经去世了,妹妹有两个孩子,如果我妹妹想和妹夫离婚,怎么离呢?能不能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妹妹系经过法院鉴定,是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提起诉讼,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离婚诉讼。

那么,谁能作为妹妹的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如果精神病人是成年人,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监护人资格:

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将妹夫认定为妹妹的监护人,显然,会造成婚无法离掉的窘境。因为只要妹夫不提起离婚诉讼,这段婚姻就无法解除。如果由妹妹的子女作为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都无法让人接受。因此,姐姐作为妹妹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如果妹妹和妹夫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由姐姐搜集相关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案例中,妹妹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妹夫未尽到夫妻间的照顾义务,如果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一般会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至于要求妹夫支付妹妹一定的经济帮助金的主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妹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离婚后不具备工作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极有可能生活困难。妹妹请求妹夫支付经济帮助金有法律依据。经济帮助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妹妹居住的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经济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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