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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品匠心关于监护必须了解的15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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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里有未成年人,精神或智力障碍、因疾病导致认知缺失的成年人,或者认知缺失的老人,那么一定要了解一些有关“监护”的法律知识。

监护首先源于亲缘关系,必然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作为补充。

民法典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明确了诸如民政、妇幼、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相关职责和权利,特别结合新冠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下弱势群体的紧急保护需要,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和设计。

案例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年,身份不明的流浪未成年人A,先后被王某和袁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二次碾压致残。年受害人被民政局接管,年民政局作为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

案件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受害人是未成年,理应由父母做监护人。但由于身份不明,意味着确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等其他亲友,因而只能由适合的组织担任监护人。

案例2成年人的监护人

李某的母亲常年瘫痪卧床,李某的妹妹智力障碍4级,且听力不佳。李某为母亲和妹妹的监护人。李某与妹妹分开居住,妹妹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由其小姨照顾一日三餐。后来,家中房屋拆迁,妹妹不满李某对房屋的处理,同时认为李某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要求更换其小姨作为监护人。

案件分析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对于妹妹来说,本身已成年,但智力残疾,从案件描述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而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其次为父母和子女。但是妹妹未婚无配偶,无子女,母亲长期瘫痪卧床没有监护能力,因而由其他近亲属,即李某担任监护人。

对于母亲来说,母亲的配偶,即其父亲应当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其次为子女。因其没有配偶,女儿无监护能力,所以李某是其母亲的监护人。

监护制度体现的是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涉及到很多现实且残酷的问题,比如,监护人该负有怎样的责任,监护人是否可以更换,有能力的亲友都不愿意做监护人怎么办等等。

我们通过以下几个问答,帮大家了解监护的相关规定。

1、法条出处有哪些?

民法典第26-39条,第条,以及婚姻家庭篇中规定了监护、近亲属和抚养收养等问题。

2、哪些人需要被监护?

需要被监护的有两类人,一是所有未成年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包含精神病人、患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

3、担任监护人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监护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来源,不具有监护能力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监护人;兄姐是第三顺序监护人;最后是其他人和组织。

5、的监护人有哪些?

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无配偶或者配偶没有监护能力时,父母或者子女是第二顺序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是第三顺序监护人;最后是其他人和组织。

6、近亲属和家庭成员是什么涵义?

民法典明确了姻亲属于近亲属,明确了家庭成员的构成。

民法典第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配偶基于婚姻关系成为近亲属;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于直系血缘关系成为近亲属,包含继父母和收养形成的血亲关系;

姻亲,除了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还包括血亲的配偶(妹妹的丈夫)、配偶的血亲(妻子的妹妹)、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妻子妹妹的丈夫)。

但以上除了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只有共同生活的才是家庭成员。

7、多人争做监护人时怎么办?(协议指定)

可以协议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8、可以向残联申请指定监护人吗?

不可以。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利,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不必经过被监护人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局这个环节。

也就是说,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只有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居委会和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没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利。

9、监护人可以自行变更吗?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能擅自变更。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人的监护责任。

10、没有自然人监护人时,残联可以担任监护职责吗?

不可以。

民法典规定,首先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其次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此处应当格外注意,除了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之外,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是不能担任监护职责的。

11、为了防老可以提前指定监护人吗?

特殊情况下,可以书面指定监护人。

父母做监护人的,可以以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未来老残时的监护人。

12、有权撤销监护权的机构有哪些?

只有人民法院。民法典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3、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吗?

可以。

除了残疾人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和民政部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14、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了吗?

父母、子女和配偶被依法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依旧应当承担抚养费和赡养费。

15、监护人可以自主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保护被监护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尽量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被监护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能干涉。

今日分享到此。

敬请期待下期内容:婚姻家庭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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