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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人是什么,要怎么办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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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我国使用的一种对特殊人群保护制度,这种特殊人群一般是未成年,但也包括一些生活不能正常自理的人群,他们需要社会的共同保护,特别在我们这个以人道主义情怀为主的国家。法律上对于监护人的规定也有着其相应的要求,那么在生活中,法律意义上的意定监护人有着怎么样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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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人是什么,怎么办理呢?

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孙英实律师解答: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本人已死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的制度,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人是指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

孙英实律师解析: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意定监护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被监护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4、意定监护协议;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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