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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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遗嘱不是立了就有效山西新闻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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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许李博,男,汉族,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及执行案件。

许李博律师在承办律师业务中,秉承响应有速度,专业有高度,服务有温度的理念,让法律化繁为简,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摆在首位。

母亲去世房产成争议焦点

苏家姐弟的母亲陈老太早年丧偶,共生育子女3个。从年4月开始,陈老太因患偏执性精神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直至同年10月25日,院方应陈老太的儿子阿伟的要求同意陈老太请假出院,并出具证明确认“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情绪方面表现已稳定,猜疑消失,无胡言乱语情况,意识清醒,自知力部分恢复,本次住院疗效好转。”同年11月12日,山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为陈老太代书遗嘱一份,将陈老太名下市中心某号3楼南间、后间、走道间和晒搭房屋产权归其儿子阿伟继承。在立遗嘱时,还有陈老太单位两名职工在场作见证。事后,不到半年陈老太再次因精神病,医院治疗,年3月陈老太去世。

年7月,远在美国的苏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母亲留下的房产。陈老太的另外一个儿子,则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

法院判定遗嘱无效

苏女士诉称,该房屋未曾析产。而弟弟阿伟提供的遗嘱是母亲在已患精神病期间所立。在患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母亲属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遗嘱属无效遗嘱。因此其要求继承母亲身后遗留下的房产。

对此,阿伟辩称,母亲生前立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自己继承。在立遗嘱时,医院出具了证明,证明母亲有立遗嘱的能力的。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继承,故姐姐起诉的请求没有道理,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陈老太立遗嘱时,仍系精神病患者。该病患者作出的对其重大财产身后处置行为,在法律上对她的民事行为能力判别有严格要求。法院判决,陈老太所立遗嘱应归无效。陈老太的合法财产,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考虑到陈老太另外一儿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遂判决由苏家姐弟各半继承陈老太的遗产。

遗嘱是否有效?遗嘱能力是关键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李博表示,订立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改变继承人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与继承份额。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共分为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

这起案件是关于遗嘱能力判断的典型案例。所谓遗嘱能力,是指被继承人依据法律享有的,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没有正面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却规定了自然人的遗嘱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关于遗嘱能力的判断中,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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