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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等特殊疾病员工的医疗期答疑及处理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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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遇到精神病员工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妥善处理,乐胜群律师结合实务当中处理的多起因特殊疾病引发的劳资纠纷给大家分享一下精神病、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员工关于医疗期、协商解约等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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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医疗期到底多久实践中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精神病员工的医疗期不得少于24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发〔〕号

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仍应按照患精神病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广东省实践中多适用)

1、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2、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3、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根据对过往案例的检索,法官支持第二种观点。

二、关于医疗期能否续期可否累计,是否中断的问题?

医疗期需要在规定的期间内累计休完,比如3个月医疗期,需要在6个月内期间内休完,6个月的期间内可中断但是需要累计计算;休完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续期但是不享受病假工资。

1、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文件“(一)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6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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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期休完后如何处理?解约需要补偿那些?

1、医疗期休完如果未康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合同,但是需要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如果鉴定能胜任工作不能解除的,后又需要继续休病假的是可以的,单就深圳地区而言,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的,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工资。因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很明确规定,只有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请病假的员工才可以要求支付病假工资。

2、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特殊疾病的员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处理建议

1、对于精神病员工的处理做到宜早不宜迟,及时发现及时协商,不带有色眼镜,从利他的角度出发做好家属及员工的沟通;

2、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有精神病,用人单位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与该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入职时签好相关重大疾病及精神病的告知书,有条件的公司在入职的时候做一些心理培训及心理测评,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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