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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被判死刑法律惩罚的并非抛物行为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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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扔垃圾这种事,我相信大家小时候基本都做过。扔的垃圾在地上,一般只给清洁工人增加了工作量,这个危害性还上升不到法律惩罚的层面。

因此,有人会说:清洁工不就是打扫城市卫生的吗?这是他们的工作。言外之意,随手扔垃圾是理所应当,你管不着。

遇到这样强词夺理的孩子,确实还很说服,毕竟犯的错误不大,也可以说还算不上错误,父母也很难管理。

古语有云: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这句话意思是,有小的过失就需要教育和惩戒,这样就不会犯大的错误,这是小人的福气。

这句话里的“小人”,有一个语境,前面描述了很多小人的作风,比如不仁不义,尤其是不被惩罚就不知道害怕。如果对小人实施“小惩而大诫”,自然就改正了小人的作风,促进了小人的进步,让小人不会犯大错,所以说这是小人的福气。

不过,对于人性而言,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小人,比如懒惰,比如害怕吃苦,比如拜金主义,比如内心有一些肮脏的想法。

破坏欲是人的正常内心欲望,只要不被激活,人就能正常的生活。如果被激活毁灭的可能就是自己,正如我们马上要讨论的案件: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死亡,自己也被判死刑。

一个案件死了两个人,一个人是无辜的,一个人是死有余辜。

案件详情

发生时间:年6月份

地点:吉林长春某小吃街

案件经过:被害人小娄(28岁)在一小吃街吃烧烤,砖从天降(后查明是从32楼扔下来的)砸中了额部,导致小娄死亡。

从高空扔东西,危害到底有多大呢?其实解释这个问题,还真需要一点物理常识,那就是加速度g,一般情况下在不计算空气阻力的时候,自由落体的速度是gt,速度会随着时间每秒增加9.8的量,因此楼层越高,重量越重,危害就越大。

有一个基本的常识结论是:一个鸡蛋,从18楼扔出来,可以把人砸死。

一个鸡蛋的重量,仅仅50克,只要楼层足够高,危害真的不容小觑。很多较高的楼层,都安装了防盗网,主要是防止从楼上往楼下扔东西,当然也得满足消防的需要,否则万一失火可怎么办呢?

本案中,砖块比鸡蛋重,楼层32远远大于18,致人死亡也在预料之中。这可是从物理学角度把人给分析死亡了,可谁又愿意白发人送黑发人呢?尤其本案中的小娄,28岁正是青春阳光的年纪。

事后警方查明,该砖块系周某扔下来的,那么周某为什么扔这个砖头呢?

周某称:想去死,没有勇气跳楼,就想通过扔东西砸死别人,然后让法院判处自己的死刑。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周某在短短的6天之内,从高处,扔了10多次东西,差不多一天要扔2次。真是砸到谁谁倒霉。

案件结果:周某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最高法依法核准,目前已经被执行。

法律分析

本案为什么不构成高空抛物罪,而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说是新罪名,也不算新了。年3月,刑法修正案11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目前已经应用了3年多。

3年里,应用的案例很多,而因高空抛物被判死刑的,恐怕这是第一例吧。

本罪名在刑法上是具体危险犯,这个概念说或许很多人都难以理解,我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具体危险犯不要求实际产生危害结果,这句话如何理解呢?

比如山西太原发生了这样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张三下班回家,走到单元门口时,一台电脑主机突然从天而降,张三没有被砸到,但是惊魂未定,吓了个半死,经警方侦查该小区7楼男子李四因和老婆产生争执,发泄不满,将主机从楼上扔下。

最终李四因高空抛物罪被判7个月,罚金元。

可以看出,虽然张三没有被砸到,但是在小区内扔电脑主机,从7楼扔下,足以造成潜在的危险,尽管说没有砸到任何人,是李四运气好,同时也是小区业主运气好,这种潜在的危险,就是法律上说的具体危险。

但是,并非只要有行为,从高空抛物,就构成本罪。假如,在一个荒无人烟的荒废的高楼,属于无人区,张三即使从50米的高楼扔下东西,也不会不可能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那张三就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那么问题来了,从表面看,周某不就是构成高空抛物罪吗?那么从法条上看,最高判处1年有期徒刑,这离死刑的距离有点远。

请记住:法律从来都是公平正义的,如果感觉不公平,肯定是法律解释出了问题,或者解释法律的人出了问题。

从法律条文上看,第二款规定说明了,高空抛物罪只是最轻的一个罪,如果能解释成其他定罪,就按照其他的罪定罪处罚,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下面举几个例子,大家思考一下构成什么罪?

案例一:张三在自己住的小区里,从10楼扔一箱苹果,没有砸到人。

案例二:李四在办公楼10楼,扔出去一台电扇,砸伤一名同事,同事受轻伤。

案例三:王五在闹事区8楼理发店,故意扔出去一个理发推子,砸死一名路人。

案例四:马六和马七有仇,故意从5楼扔出去一个铁锅,将马七砸死。

先说结果,案例一构成高空抛物罪,案例二、案例三均构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四构成故意杀人罪。

可以看出,一般而言,只要高空抛物导致了他人受轻伤以上,又针对的不特定人,原则上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空中的东西坠落,能砸到上班的张三还是下班的李四,这是不确定的,每个人头顶上都悬着一把剑,随时这把剑都会下来,这是高空抛物的性质的场景决定的。

而一旦高空抛物针对了特定人,也就是用高空抛物的这种手段来伤人或者杀人,那就是妥妥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比如案例四。

具体到本案而言,可以看出周某主观上是想享受注射死刑的感觉,因为他跳楼没有胆量,天生胆子小,他的犯罪目的是想被判死刑,而他采取的手段就是杀一个人,到底杀谁不知道,采取的手段是从高空扔东西,他的心理就足以让不特定的人感觉到毛骨悚人。

周某故意把石头扔出去,导致了不特定第三人死亡,极大地危害公共安全,应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至于周某是否应该判处死刑,对此,法理和一众网友均持一致意见。

有三条原因法院可以判处其死刑:

第一是周某的犯罪的目的就是求死,刑罚如果不足以满意他的愿望,对犯罪动机如此卑劣,自己死的时候还要拉一个人,如果不判其死刑,估计周某都看不起刑罚的作用,而判处死刑后,周某并未提出上诉。

第二是周某已经多次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预谋已久,不到目的誓不罢休,同时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造成1人直接死亡的结果。

第三是周某的行为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潜在损害,被害人和周某素不相识,却被周某故意砸死,如果周某不被严惩,那么谁还敢出门呢?

案件启示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这三万多天是每个人体验世界的机会,任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应被严厉打击。

从报道看,周某曾经患有抑郁症,而本案中,对周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结果不言而喻,其实从周某的行为看,其作案时足够理智清醒,就可以认定其作案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抑郁症患者都采取“精神病式”的方式来报复社会从而走向死亡,而通过鉴定却依法能够认定他是精神病,而他却能因此赦免死刑,这不是对法律最大的讽刺吗?

周某第一次扔东西,即使没有砸到人,看似的“小错误”,此事应该有人管理和控制。

因为如果在周某第一次高空抛物的时候,就有物业人员的注意,或者说父母的监管,或者说相关执法人员认真分析此事,或者本案不会发生,两个人都会得到救赎。

希望所有的高空抛物不再发生,再不济,高空抛物只适用高空抛物罪,而不再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我们都想活着。

小人之福,在于小人得到了管理,控制了内心邪恶的想法,小人就能活下来,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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