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最近很多人都看到了这样一条新闻:安徽合肥一女子董某趁孩子母亲不注意,将仅仅一岁的小孩抱走,灌药后从楼顶抛下。
才来到这个世间不过年余光景,孩子还未曾体验过很多的美好,却已经在恶之花下去往了轮回。
恶人自有法律严惩,我相信在公众的呼吁下这个恶毒的女人很可能会被判处极刑。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是可能而不是必须。事实在新闻下的评论已经有了不少解答,其中精神病三个字出现的特别多。
作为一个曾经轻度抑郁的人,我能理解一些人在遭遇重大创伤后难以修复的心理。然而,当他们将自己的这种创伤强加于别人身上时,受害者就活该吗?
类似的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案例数不胜数,甚至有些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也会想方设法弄上一纸证明来脱罪。这在某些年间是上下皆知的事。
然而受害者呢?他们就活该?不仅仅自己深受其害,之后还只能眼睁睁看着加害他们的人喜笑颜开的离去。这种违背天理,违背社会应有法则的事到底还要持续多久?
我想肯定会有人跳出来扯什么人权,没有主观犯罪意图,没有行为能力等等。可是,这些就能成为一个人开脱其罪责的理由?那么受害者的人权在哪里?所谓的法律公平公正又如何体现。
董某是不是精神病患者还待后续,然而我希望她无论如何都该承其罪,受其惩。否则那具小小身子最后颤抖张开的怀抱将不是对这个世间的留恋,而是让世人羞愧的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