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从事HR工作的小伙伴们注意了:12月31日起,单位可查询员工及拟聘人员犯罪记录!在招录人员之前,一定要做好犯罪记录的调查工作哟。
政策原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年12月3日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法律、法规等禁止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从事的职业
(一)针对所有犯罪终身不得从事的职业
以下职业,只要劳动者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终生不得从事:
1.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法官
《法官法》第10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检察官法》第11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法院书记员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人民银行行员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报考行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行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7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无犯罪或开除公职记录;
7.煤矿安全监察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4条: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务员法》第26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8.新闻记者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10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9.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三)有刑事犯罪记录。
10.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
11.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3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申请登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13.注册建造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18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无犯罪记录;
14.校车驾驶员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2条: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无犯罪记录。
(二)针对所有犯罪限期不得从事的职业
以下职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从事:
1.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2.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4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4.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23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5.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0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6.报名参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9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品德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5年无犯罪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三)针对特定犯罪(刑罚)终生不能从事的职业
以下职业,只要劳动者曾触犯特定类型的犯罪或受过特定的刑事处罚就终生不得从事:
1.公证员
《公证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律师
《律师法》第7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4.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会计
《会计法》第40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7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8.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9.典当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典当管理办法》第16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0.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1.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10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1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13.学校教职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1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5.拍卖师
《拍卖法》第15条: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6.海关报关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17.导游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18.直销员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19.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0.服兵役
《兵役法》第三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四)针对特定犯罪(刑罚)限期不得从事的职业
以下职业,劳动者曾触犯特定类型的犯罪或受过特定的刑事处罚在特定期间内不得从事:
1.刑事判决禁止劳动者限期从事的职业
《刑法》第三十七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4.证券公司负责人
《证券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5.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9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6.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法》第82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8.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36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品行良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招录工作的管理,制定规范统一的招录政策、标准和流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