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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患者的司法保护人记铁山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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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十月,丹桂飘香。地处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铁山区父子山农村腹地的太子庙法庭,即将迎来年10月10日第31个“世界精神卫生日”。

今年的主题是“心理健康,社会和谐”,近年来,铁山法院太子庙法庭干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司法审判体现司法温度,保障精神残疾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维护其民事合法权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

一.

保障精神残疾患者的民事财产权利

今年该庭受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原告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县大理石矿(有限合伙)企业,被告明某系北京某投资担保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因被告在原告支付担保前评审费后未按约提供担保函,损害了其公司债权人利益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担保前评审费。由于被告户籍地为湖北省黄石经济开发区太子镇某村,该案诉至铁山法院,当被告接到开庭传票时感到非常意外,因被告本人在距离北京千里之外的湖北,且其村委会向法庭出具书面证明证实该村村民明某为精神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长期居住在该村,由其妻子担任监护人一直没有外出,根本不可能从事经营活动。

庭审中法院查明,被告身份证被他人盗用非法注册公司,因此惹上官司。被告也未曾想到,之前丢失的身份证居然被人拿去注册了公司,还影响到了他的日常生活,而他对此毫不知情。经调查,公司是用被告丢失的身份证注册的,冒用他身份证注册公司的经办人与被告并不相识,要不是此次接到开庭传票,被告可能至今都不知道自己名下有一家公司。随后法院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律师在得知真实情况后最终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太子庙法庭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诉,从而避免了被告精神残疾患者的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1、第一时间在丢失地派出所报警登记;

2、在居住地派出所申领新身份证,并注明旧身份证的丢失时间,拿到派出所的回执单;

3、在身份证丢失期间如果发生身份证被盗用的情况,只需出示上述两个证据,即可证明与本人无关。

二.

保障精神残疾患者的司法诉讼权利

一般来说,由于精神残疾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一定的民事诉讼权利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

前不久,太子庙法庭在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被告徐某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情绪激动,法官察觉异样马上中止了庭审,随后法官通过被告姐姐提供的病历,发现其有精神病史,遂安排其姐姐陪护被告到黄石市精神卫生中心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也进一步证实被告的残疾程度为精神二级。于是,法官联系指导村委会,为其指定监护人参加诉讼,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使被告获得司法诉讼权利救济,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发生,保护了被告司法诉讼的合法利益。

三.

保障精神残疾患者医疗救治权利

去年该庭在审理刘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时,主动向法院告知原告为精神病患者,其具有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医院治疗病历和相关费用,证实原告患精神病以后长期治病,但病情久治不愈。原告认为曹某没有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离婚态度坚决,并要求抚养子女;而被告曹某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离婚,婚生子必须由被告抚养。

法官决定实行“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从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婚生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慎重考虑,而原告本人患有精神病,目前虽已出院,但还未完全治愈,要求抚养婚生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考虑到婚生子今后的学习和成长,目前不适宜抚养婚生子。语重心长的话语让双方十分感动,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同时被告自愿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和困难生活补助费,原告得到医疗费用后能够继续精神疾病的治疗,对法官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予以认可,从而体会到司法人文关怀。

“医者仁心,法中有爱”,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工作任重道远,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他们,铁山区法院太子庙法庭的法官身处农村一线基层,面对精神残疾的当事人时像医生一样心怀热忱和善良,不仅从法律角度出发,更从人情关怀考虑,实现精神病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为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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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太子庙法庭

文稿|李名辉

原标题:《精神残疾患者的司法“保护人”——记铁山法院太子庙法庭审理精神残疾患者权益纠纷案件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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