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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认为精神病人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例。
原告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时,被告李某间歇性精神病发作,认为原告对其进行了辱骂,使用拳头殴打原告头部十余下后,又抢下原告在路边捡起的用于防身的砖头继续殴打原告头部。
经围观群众帮助,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为,原告头部多处受伤,右顶部头皮血肿。经过6天的住院治疗,原告回家休养。
被告李某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无受处罚能力。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将被告李某及其父母三人起诉至法院。
调解进行时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一家,被告李某母亲在电话里哽咽地表示,她愿意承担责任,但家境确实比较困难,希望赔偿款可以酌情减少。
法官随后又联系到原告,原告表示自己的赔偿金额是根据住院治疗所用金额及实际每日工资标准来要求的,考虑到被告家中情况已是根据最低标准来计算,已不能再减少。
就此,法官将双方约至法院,从法律和人情两个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当庭给付给原告损害赔偿金元,剩余余元年底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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