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hl/211130/10011916.html10月10日辽宁本溪市一名公交车司机在始发站等候发车,一名黑衣女子上车便问司机是否认识刘某某,在得到司机否定的回答后,女子便威胁司机不说明白就不让他离开。司机表示要报警后该女子翻越安全门,从背包掏出一把羊角锤朝司机的头上砸去,司机顿时头破血流。医院治疗,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
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新加入的罪名,主要就是打击这种侵害司机,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但本案并不能构成这个罪名,因为这个罪名要求车辆正处于行驶中,而本案发生时公交车在公交站内停放着。
那么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司机伤情为轻微伤,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认为该女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为女子的行为属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然后该女子还持羊角锤猛砸司机头部,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但警方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这名女医院开具的二级精神疾病患者证明,事发当天这名女子是在医院看病的。
如果该女子实施犯罪行为时正处于发病期,那么她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需要为女子造成司机的损害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司机在工作中遭到外人暴力伤害,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可以申报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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