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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享受医疗期应注意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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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无权。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可享受相关医疗期待遇。

2.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一般医疗期

医疗期需要结合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评估,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有关规定: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3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6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

(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9个月

(5)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12个月

(6)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18个月

(7)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24个月

(二)特殊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有关规定,可知针对患特殊疾病(如精神病、癌症、瘫痪等)的劳动者,他们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并且在24个月后疾病尚不能治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劳动者享有何种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此类费用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仍因病无法到岗,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尚未届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并且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①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②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在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身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5.对于身患重病或者绝症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此项医疗补助费具体是多少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号文现已废止)第6条有关规定,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具体规定这一比例,具体以各地地方层面的规定为准。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可见其沿用了已被废止的号文有关规定进行。

而上海地区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明确规定,但在上海司法审判实践中是沿用号文有关规定进行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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