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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提炼与总结#一级建造师#

目录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

1、法的形式

2、法的冲突

纵向:

横向:

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应在公布后30日内

(1)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备案

(2)省、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

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法规——经省人大批准由省人大报——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

(3)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

(4)省政府规章——省人大、国务院备案

(法规——报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备案,规章——报国务院及同级人大备案)

3、法律部门

4、设区的市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法规及规章的事项: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

5、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自己的名称、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资格的取得包括:①登记取得②成立取得

第二节代理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因授权而产生(建设工程中的一切代理方式均属于委托代理,招标代理、诉讼代理、采购代理)

法定代理:为未成年、精神病而设置的

指定代理:为未成年、精神病而设置的

2、委托代理可以口头授权,也可以书面授权设立。

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的终止:

4、转代理;代理人对自己所托的次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除非(1)被代理人事前/事后统一(2)情况紧急,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要点:被代理人有选择权

5、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代理人有选择权

6、表见代理:要,被代理人管理有失误,第三人善意不知情。

第三节物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不动产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3、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物权的效力

5、物权侵权及保护

第四节债权制度

1、不当得利:损人利己

2、无因管理:损己利人(见义勇为)

第四节知识产权

1、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保护

3、知识产权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3、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4、专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制造、使用、销售的专有权。

5、知识产权分类

6、专利权申请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7、知识产权侵权:

第一步:首先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第二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非法获利

第三部:非法获利难以确定的,按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第四部:以上均不能确定的,法院酌情判决(著作及商标权50万以下,专利权万以下)

还应加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五节工程担保

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质押:欠A扣B留置:欠A扣A

2、保证方式及责任

4、主合同转让、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被担保的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2)被担保的债务人发生变化,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3)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变更,无须保证人同意,继续在原保证范围内对新债权人承担责任

5、担保人和担保物的资格

(1)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但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置业只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担保物应具有可处分性(可以买卖=可以担保,不能买卖=不能担保)

6、抵押权

7、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8、定金合同应该书面约定,自定金交付时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9、有留置权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第六节保险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罚种类

违约责任: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

侵权责任: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

2、工程刑事法律责任

3、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财产险;自愿投保)

工伤保险(强制要求)

例题:保险人对()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的施工单位支付。

A.建筑工程一切险B.安装工程一切险C.第三者责任险D.意外伤害险

D(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及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2、施工许可证不适用的范围

①抢险救灾、②临时建筑③农民自建低层住宅④军用房屋建筑、⑥小型工程(面积<㎡或投资小于30万)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4、开工报告的审批条件:资金、市场、图纸、现场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是否满足“三通一平”等

4、

4、许可证违法责任

(1)无证(未取得或规避取证的):建设单位处罚合同额的1%—2%,施工单位3万以下罚款

(2)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的:1万—3万罚款

5、土地的出让与划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土地——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领证后拿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拿地后领证)

5、必须进行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领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5、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

6、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设个类别,: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7、专业承包序列设有个类别。

8、施工劳务资质不设类别和等级

9、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0、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1、被撤回切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被撤回后内,想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2、资质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

13、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具备资质条件的(违法分包、转包):0.5%—1%,

不具备资质条件(挂靠、超越资质、非法取得资质):2%—4%

第二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不予注册(不符合执业条件);注销注册(丧失执业条件);撤销注册(非法取得注册)

2、不予注册的情形

3、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效)申请人丧失执业条件:

(1)聘用单位破产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5)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撤销注册:非法取得、非法发放的

5、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

6、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以下情形除外:

(1)承包合同依法解除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3)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

7、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本人不能修改的,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8、建造师在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9、转包的项目经理:吊销执业证书、5年不予注册。

挂靠的项目经理:吊销执业证书、5年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执业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建造师证而执业的:签署的文件无效、警告、停止违法活动,1万—3万罚款。

10、有下列情形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建造师义务

(2)索贿、受贿、实施商业贿赂。

(3)签署虚假等不合格文件

(4)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及印章的

(6)同时受聘两个单位或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7)超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业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

2、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负责、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只有招标公告,无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提出。

3、招标程序的时间

4、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

4、自行组织招标具备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自行招标的应当办理

4、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专业不少于总数的2/3

5、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国有资金项目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可以编制标底,可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接近标底作为中标依据,可以接近标底作为加分项。

5、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类工程:或

6、拒收、否决投标(废标)、要求澄清

7、对招标有异议的

8、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且不得超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及

第三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与信用体系管理

1、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的处罚额度不同

转包、违法分包: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工程合同价罚款。(2年2次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2年3次的),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挂靠2~4%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合同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守法)

2、要约与承诺

要约:包含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需要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性交易条件,否则就是新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承诺已经发出的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但投标文件并非送达招标文件时生效,而是自投标截止时生效

(2)承诺到达要约人是生效,但中标通知书并非送达中标人时生效,而是发出时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是自双方签订合同书时合同才成立。

2、实际竣工日期:

3、实际开工日期:监理人按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3、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3)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按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价款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和债权人随时都可以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工程应付款时间的确定(工程欠款计息起点)

第一步:有约定按约定

第二步:交工日

第三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

第四部:起诉日

5、欠款垫资利息的处理

6、优先受偿权:

购房者(全款或大部分款项)>承包商>抵押权

建筑工程款指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的违约金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为,自竣工日起,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计算

7、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只赔意料之中的损失

8、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7、无效合同的特征:(1)违法性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不可履行(3)自订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8、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合同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件之日起内。

10、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无约可违。因此,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中不包括“违约金、定金”

11、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时效为一个月,一个月内未予以确定,则视为拒绝

12、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未经通知的,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

13、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撤销权的时效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超过的,撤销权消灭

(2)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未撤销,自始有效,合同撤销的,自始无效

14、合同终止方式

(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5)债权人免除债务

(2)合同解除(6)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3)债务相互抵消(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5、合同解除:取消交易、退钱退货

仅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在3个月内提出,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协商解除:只要对方同意即可。

10、违约责任:

法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约定:违约金、定金

11、违约金的选择

9、定金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0%。

第二节劳动合同

用工一个月内要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了,应按2倍工资支付。

1、无固定期限合同

2、合同条款

3、合同期与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收到合同文本后15日内无异议,集体合同生效。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的高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5、劳动合同的解除

6、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7、不得解除与优先留用

用人单位在内重新招人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7、因工致残1级至4级,即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不得终止合同。

因工致残5、6级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本人提出外,否则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因工致残7级至10级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8、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劳动者工资高于当地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月工资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李某年3月上班,年5月,单位以李某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李某上月工作元,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元,则李某可主张()的赔偿金。

解析:工作1年2个月,补偿标准为1.5个月,赔偿标准为1.5*2=3个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大于(*3=),所以应按元作为补偿标准,赔偿金为元*3个月=2元

9、劳务派遣

劳动者——————用人单位(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指不超过的岗位)  

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10、加班

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平时加班,应支付不低于%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津贴补助五险一金以后,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11、女职工保护

不得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季体力强度、其他禁忌(16-18岁)

12、劳动仲裁

仲裁时效:劳动纠纷,知道1年;报酬纠纷,离职1年

第三节买卖合同

1、交付方式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1)可以口头

(2)自提供借款时生效

(3)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4)约定利息时,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4、租赁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不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货运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双务合同):以货运行为作为标的。

6、融资租赁合同

出资方只管钱,其他的一概不管,融资设备出现任何问题均有使用方自行负责

第五章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环境保护

1、施工场界噪音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指22:00~次日6:00

2、施工机械的噪声污染,开工前15日内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

4、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由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门批准,报告书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的居民意见

5、建设项目环境噪声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所有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的,都由环保部门处理和处罚。只有扬尘由建设行政部门处罚。

7、扬尘要求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

土方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

结构、安装、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小于0.5米

现场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保部门要求的,应当缴纳排污费

9、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大气环境受到污染(扬尘)

环保局进行处罚的: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固体污染(除大气污染意外的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0、水污染的法律责任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由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2-5倍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1年,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局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的,报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二节节能规定

1、节能改造,指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进行改造

2、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3、循环经济三原则: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4、节材:①鼓励固体废物再利用;②使用散装水泥;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5、节水:①多装水表;②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地方尽量使用中水不用自来水;③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④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6、节能——合理设计采光、通风、朝向、减少空调使用

7、节地——合理安排施工总平面,库房料场靠近大门,缩短运距,形成环路

8、节能激励措施:安排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价格政策、表彰奖励

9、节能的法律责任

注册人员:未执行节能强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单位:未执行节能强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造,处以合同价2%—4%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未对进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节文物保护

1、进行大型基础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勘探。

2、因工期紧迫或自然破坏,需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队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3、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禁止:(1)开山、采矿、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行、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需要批准的:(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活动,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拆除非历史建筑物需要县级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责任和培训制度

1、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8)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法律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

3、未发生死亡事故,经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可以延期。

4、建筑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变更的,变更后10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5、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撤销的情形:(非法取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不具备条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第一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责任人

3、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建筑、装修)

4、专业承包单位至少配备1人。劳务作业需配备兼职安全巡查员

5、劳务分包单位

6、安全生产责任制

7、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8、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负责上报施工安全事故

第三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专项施工方案

1、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工、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

2、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对呗派遣劳动者进行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因此施工企业上岗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应是%经安全培训合格

建筑企业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20学时再培训。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才能独立上岗。

师傅的条件:中级、3年工作经验,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

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强制标准的,责令停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起重机械的安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深基坑

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建筑2%)

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投标时,安全费用报价属于非竞争费用,不得低于定额费用90%

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的,建设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的50%。

合同工期在1年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的30%,。其余按进度支付。

版《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60%,其余部门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对施工单位处以挪用费的20%—50%的罚款

6、特种设备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前,由特种设备的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特种设备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料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的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自救逃生能力

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8、认定工伤

9、视同工伤

10、工伤认定争议

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负责举证

工伤发生30日内,由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去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社保部门受理后,做出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单位或职工一方不服结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节安全事故及责任

1、安全事故等级

2、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经过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注意顺序)

综合和专项预案每年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一次演练

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专项应急预案包括:①危险性分析、②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③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④预防措施、

⑤应急处置程序、⑥应急保障内容

总包统一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总分包按照预案要求,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施、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演练

3、事故报告要求:

报告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民报官1小时,官报官2小时)

事故补报:一般事故自发生日起30日内。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日起7日内补报。(伤亡人数变化)

4、事故处置

发生事故的措置三措施:①及时如实上报规定部门,②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③保护事故现场及证据

5、事故调查组:①人民政府、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④监察机关、

⑤公安机关、⑥工会,⑦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2人2安公共监)

4、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其他的事故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调查。

没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5、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6、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可以依法分包。

7、一般机械设备(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特种设备(五证一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使用说明书。

8、起重吊装安装工程:

安装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安拆方案、安拆人员名单、安拆时间等材料报总包及监理审核)

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前,应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记住顺序:安装完毕,先自检、再验收、再登记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我国标准的划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通用”(安全、卫生、环保)、“重要的通用”

强制性行业标准:“行业专用”(安全、卫生、环保)、“重要的行业专用”

国际标准复审一般在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直接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2、见证取样(进场后的材料),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取样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小于规范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样品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员签字

检测机构应为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建立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3、应取样的材料(承重、水泥、防水)

4、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隐蔽验收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未检查,也未提出延期的,视为检查合格。

对已经检查过的工程,发包人要求重新检查的,重新检查合格,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工期、利润

5、质量事故:有关单位24小时上报,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2、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收到保证金返还申请后14日内同承包人按照合同内容进行核实,无异议的,14日内予以返还保证金。

收到保证金返还申请14日内不予答复,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同。

13、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因过错发生质量事故,停业1年;重大质量事故,吊销证书、五年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生不予注册

单位发生质量事故,处以罚款5%—10%,并向社会公布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事件: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实惠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有勘察、设计、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其他

15、各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6、竣工验收

1、人员: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建管办、质监站进行监督

2、竣工验收的条件:

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答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主要材料、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施工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竣工档案包括:

①工程技术档案②工程质量保证资料③工程检验评定资料④竣工图

4、建设单位

在竣工验收前3个月进行档案预验收

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档案馆交档。

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备案。

5、备案文件

备案表

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规划、消防、节能、环保验收

6、消防验收

两类场所有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

除两类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到消防局备案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7、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应当与主体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自投入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项目,环保验收分期进行

环保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30日内,完成验收

8、节能验收:

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验收

参加:施工单位:①项目经理②项目技术负责人③专业质检员④施工人员⑤施工单位质量或技术负责人

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

条件不具备,不得组织节能验收

验收人员或程序有问题,需重新组织

9、质量保修书: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0、竣工结算文件: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财政审计只是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是建设单位的一种参考价,不影响结算价格的效力(竣工结算价格以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价格为准,与财政审计无关)

11、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

12、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13、质保金返还的时间都为14日,竣工结算均为28日

14、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1年内不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

第八章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解决途径

1、民事纠纷: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行政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基本框架

非终局的手段,通过公证机关的公正或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方式,可以转换为终局

非终局———(公正或司法确认)———→终局

3、行政纠纷

4、不受仲裁调整的:劳动争议、行政纠纷(村民告村委会)、家里人(婚姻、收养、继承、抚养)

5、仲裁和诉讼的的特征:

6、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依据争议金额的大小,不是合同额的大小

(2)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是公民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是单位的,住所地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或登记地为准

(3)特殊地域管辖:已诉讼标的所在地为确定管辖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自己选,2选1)

(4)协议管辖:双方可以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选择(双方共同选,5选1)

(5)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法院管辖;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简记:开庭后不能提

8、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法人作为当事人的,由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9、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0、诉讼代理人代为:①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②进行和解、③提起发诉讼或上诉(三件事必须有授权)

若授权书仅写着“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没有获得收取

11、证据的种类

(1)当事人陈述:只有本人陈述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认可的除外

(2)书证、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等

(3)视听资料: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录音资料,只要不是“窃听”或“侵害隐私”方式取得的,可以作为认证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人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与一方当事人又厉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通过书证、视频等方式作证。

(5)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人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法院委托。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退还鉴定费用

12、证据的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动实施证据保全。对证据固定和保护(查封扣押、拍照录像、鉴定勘验等)

诉讼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应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并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3、证据的应用

包括庭前举证、当庭质证、庭后认证三个阶段

(1)举证期限:①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②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的,一审不得少于15日,二审不得少于10日。

③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的,堆放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

(2)当庭质证:涉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庭后认证

非法证据:无证明力,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瑕疵证据:证明力小,应补正,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有效证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14、诉讼时效

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释明,只有当义务人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才审查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2年,

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起不超过20年

知道被侵害知道被侵害

2年

实际侵害日20年

15、诉讼时效的中止于中断:

中止=暂停中断=重播,重新开始(天导致中止,人导致中断)

12、民事诉讼,一审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

13、收到起诉申请7天内裁定是否立案

14、起诉状的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15、二审:不服判决15日内上诉,不服裁定10日内上诉

16、再审

第二节仲裁制度

1、仲裁审理

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书,仲裁委员会才可以受理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可以在纠纷发生前达成,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

2、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条件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属于无效(如:既约定了A仲裁机构,又约定B仲裁机构,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的)

仲裁和解(2方和解),仲裁调解(3方调解)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均为终局

原告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种意见按多数,3种意见按首席(仲裁委员会出现2种意见的按多数意见为准,3种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

4、仲裁裁决的执行

(1)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人财中级)

(2)时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算。如果规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算

5、仲裁的翻案:

(1)翻案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

(2)翻案的前提事由:(错案冤案)

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庭超权或无权仲裁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堆放当事人隐瞒重要证据

仲裁员行为违法

(3)仲裁翻案的时效: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翻案),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仲裁翻案后可以和解、调解、起诉、达成新仲裁

6、调解与和解

(1)调解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2)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的根本原则是当事人资源,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属于非终局手段;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从非终局转化为终局,此时人民调解协议书方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三节行政许可

1、许可的种类、法定程序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4、办理行政许可需在20天内完成,集中办理的为45天(例如建造师注册)

5、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静态):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件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对公民人身或财产进行暂时性控制。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动态):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或单位,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包括代履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有执行权的自己执行,无强制执行权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执行。

6、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均可以设立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立:只能由法律设立

7、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法定程序

(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现场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8)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8、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官方对某个人的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和诉讼

9、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时效: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内提出复议,受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方式: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10、行政诉讼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行政诉讼法院管辖权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任意一个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的条件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实施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行政诉讼的受理

法院接收起诉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法院接收起诉状后,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简记:不收就投诉,不服就上诉,拖着就起诉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特别注意*********

当有两个正确答案是,一定是错在“可以”和“应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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